不詳、不詳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894~1894
寬:52 x 高:98 (cm)
原碑尺寸(寬):52.00 , 原碑尺寸(高):98.00 , 原碑尺寸(厚):8.00
光緒弍拾年,江昶榮、曾在中、徐敬修、李向清等倡首捐題重修,業經告竣矣。然既告竣於茲,尤當保全於後。近有貪圖方便、不顧工本者,不一而足,故特演戲申禁,勒在石內,以垂久遠。倘敢故違,不論何人,要公罰銀壹百員為修亭之費。謹將禁約勒明于左,諸君其各知之,勿貽後悔!
一、亭內不准人晒麻、豆、菁、榖及頓柴、草、榖、石與煽穀、礱榖等項;違者照禁約責罰,仍將其物充公。
一、亭內不准住家眷、畜牛豬,違者照禁約責罰。
一、亭前要求清吉,不准人放糞草,以致污穢;違者照禁約責罰。
以上所禁規修,惟在掌亭人時時巡查;倘敢徇情,一經察出,先罰掌亭人,後罰違者。決不寬貸!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653
本物件為西元1894年(光緒20年)忠義亭重修告竣,為求保全於後,乃將三條禁約勒石,嚴禁亭內晒榖堆柴、豢養豬牛與亭前堆放糞草,以維該亭清潔,違者罰銀一百員以為修亭費用,即成本物件為。文末並記掌亭人如有徇私,先罰掌亭人,後罰違者,允為特色。
寺廟祠堂乃是莊嚴神聖之地,「理宜潔淨莊肅,不容閑人混雜」。然而地方寺廟向來是公眾往來的場所,難免有閒雜人等於廟旁空地搭寮聚黨;尤其是游民流丐常以寺廟為休憩之所,滋擾生事,導致敬神而轉以慢神。為此,廟方或自訂公約,或秉請官府給示,勒碑申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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